信息类文本阅读题专训(附答案解析)
一、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问题。
材料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3条的规定,作品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。然而,《著作权法》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解释和说明。因此,问题的难点以及讨论的焦点就在于独创性有无的判断,决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。
笔者认为,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当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方法,不应增加额外的条件或要求,即应当着眼于作品本身——创作行为之结果,而不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。因为独创性是作品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特征,而非对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的描述。正如上文所述,作品之所以需要具备独创性,原因就在于,只有具备了客观的文学、艺术或者科学价值,法律才有予以保护的必要。